关于展开2023-2024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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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厦门技师学院

2023级、2022级各班级:

  为认真、高效、公正地做好我院2023-2024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确保真正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适当资助,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将我院2023-2024学年国家助学金的有关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的享受对象

  2023级、2022级涉农专业全体学生与2023级、2022级中级工、高级工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10%可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分10个月发放,每月200元/人,通过学生本人农行中职卡或农行社保卡发放)。请假(事假、病假)一个月及当月休学、退学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二、评审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籍学生总数的10%确定享受助学金人数,并参照厦门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发布的《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厦教规〔2022〕3号的通知文件执行。根据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1)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包括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易致贫、易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并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任一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提交有效证件或证明复印件和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档案打印版各一份。

  (2)低收入人口(含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支出型贫困)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在“民政信息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任一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提交低保证明复印件和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档案打印版各一份。

  (3)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本人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任一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提交孤儿证明复印件和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档案打印版各一份。

  (4)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残疾人证基础数据库”“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任一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提交学生本人残疾证明复印件或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档案打印版一份。

  (5)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或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消防救援部门分别认定,持有相应证件,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提交相应证件复印件和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档案打印版各一份。

  (6)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提交相应证明复印件和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档案打印版各一份。

  (7)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残疾人证基础数据库”“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任一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提交法定监护人残疾证明复印件、与学生关系证明或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档案打印版一份。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院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印章要求如下:①县(区)级的民政部门的印章、乡镇(街道)(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印章;②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印章。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学院统一为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需要收集的材料有:

  (1)18周岁以下:①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一张;②监护人的户口本首页、内页复印件签名各一张,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一张,如监护人不是户主的,需要提供监护人与学生的关系户证明比如出生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关系户证明并加盖派出所公章;③学生本人手机号码实名制;④学生本人填写《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承诺书》各一份。

  (2)18周岁以上:①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一张;②学生本人填写《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承诺书》各一份;③学生本人手机号码实名制。

四、学生填写《厦门技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一份。

五、请各系部收集好申请资助学生的相关资料,填写《厦门技师学院国家助学金资格申报汇总表》,新生于9月8日、老生于9月11日之内上交教务处。因录入系统期限要求,学院统一于9月11日后不再接收材料及办理申请。   

                          教务处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