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技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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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厦门技师学院

  为了加强学院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院教学工作有序地进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  学院学生实行登记入学制度,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经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经学院批准后可延期入学,延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批准或批准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院组织新生体检,由县级以上医院填写《学生体格检查表》,并由学院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和缴费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缴费者,必须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批准逾期一个月不办理注册、缴费手续的,学院将取消其学籍。

第二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在校学习,可以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院批准,应予休学或劝其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治疗,且时间超过一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二)一个学期中因事或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三)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等)可予休学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承担其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生休学需由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学院系部、教务处同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学院主管部门备案。因病休学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六条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离开学院。休学期间停止享受一切待遇,医疗费自理。

  第七条  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依法服兵役的学生,休学期限可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第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系部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查实,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复学的学生方可复学,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条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作“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

  第十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德育考核和学业考核两个方面。考核成绩按学期记入《福建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卡片》。

  第十一条  学院每学期应对学生进行德育考核。德育考核是按照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要求,综合学生思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行为礼貌、学习态度、技能实训和公益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评定操行成绩。由班主任写出操行评语,并评定操行成绩。操行成绩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操行的评语由班主任撰写,应充分肯定学生的优点和进步,恰如其分地指出缺点,明确地指出努力方向。

  第十三条  学院每学期应对学生进行学业考核,学院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对学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学生升留级和毕业、结业的依据。

  第十四条  学院按教学计划确定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查科目,考试、考查的方式可多样,如笔试(开卷、闭卷、开闭卷相结合)、口试、实验、实际操作等。

  第十五条  技能教学的考核内容主要是学生的操作技能水平及熟练程度;参加实际生产劳动时完成各项指标的情况;遵守操作规程及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和设备保养的情况。

  第十六条 预备技师阶段各门课程实行项目教学,按项目权重形成总评成绩。

  第十七条  考试、考查课成绩应采用百分制,成绩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及格。

  第十八条  各考试科目必须在课程结束学期评定总评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持有效证明,向班主任提出申请,由系部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缓考。

  第二十条  每学期结束后,对于全院统一安排的考试、考查课程,成绩不及格者、经学院批准而缓考者及缓考成绩不及格者,学院将组织一次补考。补考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未经教务处批准而不按时参加补考的,作“自动放弃”论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正式毕业前,学院再组织一次全院统一安排的考试、考查课的毕业补考。补考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未经教务处批准而不按时参加补考的,作“自动放弃”论处。

  第二十二条  因缓考而补考的科目,根据补考的卷面成绩按正式考核的评分办法评定成绩后,以实际成绩记载。
  因不及格而补考的科目,补考的卷面成绩即为当次补考成绩。补考成绩在六十分及以上的记“60”,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成绩不满六十分的,按卷面成绩记分。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严肃学业成绩的考核和考场纪律。对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等行为,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零分记录或相应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该学期的补考。            

第四章  升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年课程数以学期统计,如:语文上、下学期均有,按两门统计,经补考后不超过学年课程数三分之一课程不及格者(向下取整),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者应予留级:
  学年结束,经补考后该学年累计有超过学年课程数三分之一的课程不及格者(向下取整),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写出改进学习的保证书,经学院批准后方可留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二十六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或自动退学:
  (一)经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又难以在短期内治愈者;
  (二)一个学期中累计旷课时间超过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三)休学期满,不按规定如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或家长认为不能继续学习者;
  (五)无故不按规定如期注册或办理学籍处理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三年制高级工及以上层次,学年结束,经补考后该学年累计有超过三分之二的课程不及格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需家长同意,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含技能成绩)、技能竞赛、体育竞赛及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表彰,分别授予 “诚毅奖”、 “技能之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受表彰的学生业绩等应在全院进行公示,并将其受表彰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每学期无故旷课达15课时者,给予通报批评;达3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4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5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6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70课时或十五天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项处分的执行参照《厦门技师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除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外,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可予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处分材料从学生档案中抽出,存入学院档案。学生在毕业前所受处分(指记过及以上的处分)尚未撤销的,不予推荐工作。

第六章  学籍变动

  第三十三条  学籍为五年制的学生,按第二十四条条件,在第三学年升入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班就读。

  第三十四条  学籍为三年制的学生,按第二十四条条件且取得相应的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由本人申请、班主任推荐、教学系部确认,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在第三学年升入相应专业的预备技师班就读。

  第三十五条  升入高级工班学生成绩重新核计。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按时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准予毕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印、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一)操行成绩合格及以上。
  (二)学业成绩:毕业时不及格的考试、考查课程不超过3门(考试课不超过2门);同一名称课程,毕业课程数合并计算,取正考和补考最高成绩平均认定。
  (三)顶岗实习考核成绩合格及以上。
  (四)必须获得本专业相关工种、与培养目标相同级别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说明:取得高级工毕业证书的同时发放中级工毕业证书。未取得高级工毕业证书的,要获取中级工毕业证书的必须符合毕业条件。

  第三十七条  已经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操行成绩合格及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本院印制的结业证书。
  (一)毕业时不及格的考试、考查课程超过3门;同一名称课程,毕业课程数合并计算,取正考和补考最高成绩平均认定。
  (二)未获得本专业相关工种、与培养目标相同级别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学生在毕业前所受的处分尚未撤销的,只发给结业证书,在离校一年内有显著转变者,经本人申请工作单位证明,学院批准可撤销处分,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已经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三分之二课程、未能继续修业的学生,且操行成绩合格及以上者,可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未能按期毕业的学生自当年起在两年内可向学院申请重修、补修并补考。经考核符合毕业条件者,可由学院出具报告、学生相关学业成绩证明(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原有证书,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验印,补发原级别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籍为预备技师的学生转为高级工后,毕、结业条件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